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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窦伟伟与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窦伟伟的诉讼请求。

 

文书显示,原告窦伟伟诉称,“颜文字”是其于1998年创制并命名,面向中国、日本和美国等推出的符号艺术授权项目,拥有“颜文字”字符表情、动漫角色等相关在先权益。被告微软公司未得到书面授权,通过微信账号“微软小娜”长期发布对颜文字原作附加不良隐喻的二次设定虚拟角色,传播邪典动漫非法作品等,属于恶意侵犯颜文字虚拟角色著作权的行为。

对此,微软公司辩称,颜文字及其组合方式均为共有领域内容,窦伟伟并非颜文字的创造者,其主张的登记内容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等。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字符集若隐去文字部分,一般公众无法了解创作者欲表达的思想情感,从美术作品认定的角度,亦不能体现创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观念,所以其无法构成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此外,以计算机字符为基础的表意创作越来越普遍,用括号表示人脸、用圆圈表示眼睛等已成为描绘人物面部特征的常见手法,且计算机常用字符表现人脸的表达方式极为有限,不应为某个人所垄断,因此,原告主张的涉案面部表情不构成美术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窦伟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