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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大全区客运车道路交通违法查处的精准力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有效保障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群众有奖举报交通违法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对在杨凌示范区内的客运车辆(包括长途客车、旅游包车、公交车、出租车、校车、网约车等在道路上以载客为营运业务的车辆)发生以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实行有奖举报:

1、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接打、使用电话;

2、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吸烟;

3、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4、车辆超员;

5、车辆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二、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举报电话为029-87033306(受理时间为工作日8:30-18:00);

(二)网络举报:可以将举报内容(图文、视频证据)发至电子邮箱,邮箱地址:YangLingWeiFaJuBAO@163.com。

三、举报信息

(一)举报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有关线索和证据资料,应当能够清晰、准确反映违法行为内容、车型、车牌号码、外观特征、违法时间和地点等具体信息,并经交警支队查实。

(三)举报的图片、视频应清晰记录违法事实,以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年-月-日 时:分:秒,24小时制)、地点(路段特征)等信息;图片不得少于3张不同时间拍摄的,视频必须连续完整,不超过1分钟,大小不超过100M。

(四)举报人对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进行举报。

四、免奖情形

下列情形不列入举报奖励范围:

(一)匿名举报、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三)伪造举报证据材料或者恶意举报的;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举报的;

(五)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已经被公安交管部门查处的;

(六)人民警察或者在职辅警、公安机关临聘人员等的举报行为;

(七)举报人采用非法手段或者危险方法收集证据的。

五、奖金兑现

(一)交管部门在查获、核实被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后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举报时已登记的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对举报同一交通违法行为或肇事逃逸案件的,按举报时间先后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实施重复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三)对举报同一车辆或驾驶人存在多条违法行为的,按奖励最高一项进行奖励,其他违法行为不再奖励。

(四)举报奖励金额按照交巡警支队《举报奖励办法(暂行)》执行。

六、举报责任
严禁采取违法行为或危险方法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举报人举报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故意虚构或恶意举报。举报人存在诬告、虚假陈述、伪造证据,利用举报材料敲诈报复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2022年10月11日